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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6-02 06:32:39 作者:中方应约同日方就日本水产品安全问题进行新一轮技术交流 浏览量:34296

  时过境迁,这样的赔偿标准已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。

  乘客乘坐航班时将行李箱托运,如果遇到行李箱意外受损的情况,又该怎么办?

  据《新民晚报》报道,市民郑女士反映,自己乘坐吉祥航空航班从广州返回上海,限量版的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摔得“面目全非”,但航空公司却以内部规定为由,只能“按公斤赔偿500元”。在反复“拉锯”数月仍“投诉无门”的情况下,郑女士只得接受了这样“无奈的结果”。

  这其实并非一个新鲜话题,过往航空公司托运行李过程中导致行李箱破损的事情并不少见。这次仍引发了广泛的关注,这表明,这个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,需进一步重视,并探索解决方案。

  标准滞后应引起重视

  从报道看,航空公司做法并非全无依据。如果说《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》属于内部规定,关于“行李箱损坏,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或负担相应的修理费用”规定,并不具备普遍效力的话,翻看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》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等法规,其中也有“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,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”的规定。

  上述《规定》《规则》分属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,比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要更权威一些。但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,上述标准的立法时间过于久远。

  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》自2006年起施行,距今已有18年。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自1996年起施行,虽然2004年7月12日曾进行小修,但相关条款并未松动。

  多年前,在社会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,有关《规定》《规则》明确,托运的行李、行李箱损坏按每公斤赔偿100元的标准的确不算少,但时过境迁,这样的赔偿标准,已经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。

  特别是对于纠纷中的限量款行李箱,是带有一定“稀缺性”的物品,当事人当初购买花了约1700元,后期下架后还有不菲的升值潜力。即便算上使用年限带来的折耗因素,涉事航司仅赔偿500元,也很难说得过去。

  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

  事实上,如果将涉事航司引用的相关规定对照更高位阶的立法,乘客其实并不需要如此“憋屈”。

  我国《民用航空法》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顶层立法,这部法律对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,明确的是“应对行李的损失、损坏或延误负责”,法律并没有设置每公斤仅赔100元的限价“天花板”。

  而翻看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,规定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”。显然,这一立法所确立的救济原则,也是过错方照价实赔,而非以公斤来计价赔付。

  根据《立法法》规定,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。当相关内部规定、行政法规、行政规章,与《民用航空法》《民法典》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,“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”。所以,面对旅客限量版行李箱托运摔坏的情况,应优先适用法律条款,即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,由航空公司给予赔偿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,除了航司要尽到相应的信息告知责任之外,消费者也要强化自身权益保护意识。

  郑女士“无条件”接受了这一结果,其实也并非最好的选择。事实上,一些航空公司对于价值较高行李箱或行李受损的经济赔偿,在乘客提供相关证据后,也可以通过“互相协商”的方式解决,并不一定“按公斤赔偿”。在实际操作中,也有为了塑造航司形象,突破“限额”赔偿的案例。

  当然,从长远计,包括航空公司、民航管理机构等主体在内,不妨启动修规、修法程序,让内部规定、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,体现负责担当的态度,为旅客消除“后顾之忧”。

  有必要提醒的是,在运输的过程中,工作人员也应对托运的行李箱尽可能“温柔”,做到轻拿轻放并不是什么难事,这也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。

  □阳晨(法律学者) 【编辑:田博群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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